材料一 清末新政时期,修律大臣沈家本奉命修订晚清的刑法。沈家本聘请了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同编订该刑律,至1907年,《大清新刑律》初稿告成。从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把凡是与刑事无关的条文全部删除,只保留了纯粹的刑事条文;就刑法典自身的体例来看,改变了以前用“六部”统领法条的格局,采用了总则与分则,以及编、章、条的现代立法体例。《大清新刑律》废除了基于威吓、报复主义的肉刑以及落后的封建制五刑,实施了以自由刑为主的新的刑罚体系。其中死刑只有绞一种,徒刑包括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把传统的笞、杖改为了罚金或拘役,并增设了褫夺公权与没收两种从刑。《大清新刑律》颁布后到清廷灭亡不过短短九个月,但由于先进的立法理念对以后的中国刑法发展至为重要。
——摘编自夏邦《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考察》
材料二 由于刑法制定的时间紧迫,因此,1979年《刑法》在仓促中出台。其中,临时添加进刑法的某些内容,被后来的事实证明是没有生命力的。1996年,中国开始了刑法修订草案的正式起草。1996年6月,委员会草拟出了刑法修订草案,对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进,并召开座谈会和广泛征求意见。1997年3月,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标志着1997年《刑法》正式诞生。
——摘编自陈兴良《回顾与展望:中国刑法立法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