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将中华文明史放到全球视野下考察,对中国古代史进行了如下的阶段划分。
中华文明的奠基期
第一阶段
邦国并立时期
文明曙光初现
第二阶段
夏商西周
文明中心产生和发展
第三阶段
春秋战国
文明突破
——摘编自周国林《全球视野下中华文明演进的阶段划分与道路选择》
选取材料中的一个阶段,并结合所学先秦史知识进行说明。
材料 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
——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根据材料,结合春秋战国时期所学知识,围绕“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自拟论题,并进行简要的阐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材料 传说轩辕黄帝以步丈亩,以防争端,将全国土地按“井”字重新划分,中间一块为“公田”,四周八块为“私田”,遂成“井田”渊源。由于“井田”的国家所有性质,“田里不鬻”成为其核心原则。为避免土地分配不公,肥瘦不一、西周后期各诸侯国又颁布《田法》,实行以土地交换轮耕的“爰田制”。商鞅变法,颁布《垦草令》,承认私有土地爰田,并按军功分配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颁布《令黔首自实田》法令,进行全国性土地登记,确立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地位;汉随秦制,颁布《田律》,允许私有土地自由买卖,东汉末年,曹操推行“屯田制”;唐武德七年颁布《均田法令》,后《唐律疏议》又规定“均田制下授田有限额”,防止土地不合理兼并;宋代,土地自由买卖的方式大大丰富,典、卖、质举、倚当并存,国家对田宅物权的转移、利用、交割规定了一套完备的程序;《元典章》则进一步明确了永佃权的移转程序,并规定“佃客随田”;明清两代继续立法保护土地私有权,致使土地兼并加剧,形成了事实上的大地主土地所有制。
——摘编自王煜宇《中国古代经济法溯源》
材料一:春秋时期,郑国子产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意义重大的改革。他深知土地问题对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性,于是整顿田制,重新划分土地疆界,明确土地的归属,并且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子产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并公布,使百姓能够知晓法律,这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据司马迁《史记》编译
材料二:战国时期,楚国楚悼王任用吴起变法。吴起主张“明法审令”,公布明确的法律条文,使国家的治理有法可依。他坚决废除世卿世禄制,剥夺贵族世袭的特权,为有才能的人提供了晋升的机会。同时,他还精简机构,裁汰那些冗余的官员,提高了行政效率,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据刘向《战国策》编译
材料一 战国初期,秦不断向东拓地,相继县频阳、陕、蒲、蓝田、善明氏、栎阳,亦即以这些地方为新领域。至战国中期,秦献公开始改造最基层的居民组织,将全国人口编为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单位,此举被称为“户籍相伍”。接着,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户籍相伍与集乡聚为县两事,是秦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转折点。
材料二
时期
高层政区
统县政区
县级政区
秦
郡
县、道
汉
郡、王国
县、道、邑、侯国
魏晋南北朝
州
县、侯国
隋、唐前期
府、州(郡)
县
唐后期五代
道(方镇)
府、州
辽
道
府、节度州州
宋
路
府、州、军、监
县、军、监
金
元
省
路府州
明
布政使司(省)
府、直隶州州
清
府、直隶州、直隶厅
县、州、厅
民国初年
县、设治局
——均摘编自周振鹏《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