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战公约(节录)
(1928年8月27日订于巴黎)
第一条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第三条本条约由序言内所列缔约各方按照它们各自的宪法程序加以批准,并于所有它们的批准书均交存华盛顿时,在它们之间立即生效。
引自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24-1933)》(注:该公约的正式名称为《美于度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最初由美、法、英、德、日、意等15个国家签署,至1933年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3个国家加入。条约的主要内容为以上三条)
(1928年8月27日订于巴黎)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从一战后国际治理的角度评价《非战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