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近代早期,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等一系列活动引发了欧洲的深刻变革。海外扩张开拓了欧洲的地理视野,不仅使他们直接面对亚洲、非洲和美洲的古老文明,也带来了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冉冉兴起的民族国家逐渐开始以最高形式的政治组织出现,改变了原有的西欧社会结构。日益明朗的“国界”意识、对土地性质的重新认识及新君主们对世俗得益的强调,促使诸多学者不再偏执于世界国家的理想建构,开始在“万民法”之外,寻求一种适用于国家关系的“国际法”,通过相关规则制度的建构,协调新兴国家间的权力分配。
——摘编自李明倩《〈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研究——以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为中心》
材料二 源于欧洲的近代国际法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把美、亚、非各洲均排除在当时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外,称非基督教各国为非“文明”国家。19世纪中叶巴黎会议,开始接受非基督教国家土耳其加入国际社会。今联合国已拥有180多个会员国,国际法的欧洲中心性质已严重弱化,其他文化和文明的观点、愿望和要求在世界法律思想的演进中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在上一个世纪,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在今天,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已分别被承认是一种单独的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此外,关于民间团体和个人在国际上的地位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突破,被纳入了国际法的范围。
——摘编自杨泽伟《试论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