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清政府在国家间的实践交往中考虑较多的是礼节问题,忽视了与主权密切相关的关税限制、领事裁判权、最惠国待遇等内容。“在战争法等实际领域,他们还未掌握要领,在国际法的思维和适用上一切从零”。甲午战争暴露了国际法在中国传播过程中方式、方法和教育模式的缺陷,中国不仅缺乏系统的法律逻辑分析方法,缺乏国际法专著,缺乏专业国际法教授,也缺乏专业的高等教育机构,更重要的是中国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尤其缺乏从法律规范专业角度去认识、分析和适用国际法规则的意识。1858年中英签署《天津条约》,通过这一条约,领事裁判制度、治外法权、宪法观点、主权思想都被输入进了中国。在此期间,清政府并不是没有机会修改条约。然而,“他们几乎没时间和意愿要求恢复丧失的权利”。
——摘编自赵旭《论构建新型国际秩序法律话语权——以清末国际法输入的法律话语分析为视角》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中外之间在外交礼仪方面的矛盾与冲突最早表现在外国公使能否“觐见清朝皇帝”这一问题上。在各个帝国主义国家的联合压制下,外国公使于1873年6月29日在紫光阁以鞠躬礼觐见了同治帝。鸦片战争前,在中国人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乃是中国为“天朝上国”,其他皆为“夷狄之邦”。当面对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方面明显优于自己的西方列强时,晚清的一些精英分子开始放下“唯我独尊”的架子,转而接受了国际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输入后,近代中国人对西方使领制度有了初步了解,从而也萌生了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向国外派遣公使、领事的想法。《万国公法》输入之初,总理衙门曾运用其中有关条文,成功解决了普鲁士在中国领海扣留丹麦国商船的事件。1876年后,随着驻外公使的派遣,中国的外交官员进一步认识到通过谈判解决中外争端的重要性,尤其是驻外公使,更把国际法当成了一种崭新的外交武器,他们利用这一武器同列强展开了多方面的斗争,为国家挽回了一些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主权与尊严。
——摘编自曹胜、柳宾《试论国际法的输入对晚清外交近代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