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法律条文铸造在铜鼎上,向公众展示——在春秋以前,普通民众隶属于贵族,并不独立承担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约束的主体是各级贵族和从政人员。因此,成文法由贵族掌握,主要是针对贵族,并不向普通民众公布。成文法向民众公布,意味着法律对象和社会结构发生变化。晋国叔向得知子产铸刑鼎后,写信批评他说:“民知有辟(法),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不久,晋国的赵鞅、荀寅也“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春秋铸刑鼎,标志着普通民众成为法律的规范对象,为日后法家兴起奠定了基础。
——摘编自中国历史研究院主编《(新编)中国通史纲要》
材料二 有学者认为传统中国是以法典化的规则与非法典化村落、氏族规则共同治理基层社会,即法治、自治、德治组合进行治理。三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各自可以实现善治,两两组合、三者组合也可以实现善治。
下表为单一治理方式下的善治及其特征:
以德治为基础的善治 | 以法治为保障的善治 | 以自治为核心的善治 | |
成本性 | 低 | 高 | 较低 |
稳定性 | 低 | 高 | 较高 |
强制性 | 低 | 高 | 较高 |
善治类型 | 低成本非稳定性善治 | 高成本高稳定性善治 | 较低成本较高稳定性善治 |
——摘编自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