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02—1903年,根据《辛丑条约》的规定,清政府派代表在上海与英、美、日等国分别谈判修订商约事宜。三国提出中国应从速设法保护其有关知识产品在华产权,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使从未对知识立法保护的中国政府第一次面对知识产权交涉。以下是1903年张之洞针对中美商约谈判给中国谈判代表的电文:“美国允许中国人将其创制之物在美国领取专利牌照云云,此时中国人岂有能创制新机在美国设厂者?不过籍此饵我允保护美人专利耳,真愚我也。所谓保护者,即禁我仿效之谓也。现中国各省局厂仿用外洋新机,仿造专利机件不少,且正欲各处推广制造以挽权利。此款一经允许,各国无不援照此约。一经批准之后,各国洋人纷纷赴南北洋挂号,我不能拒,则不独中国将来不能仿效新机新法,永远不能振兴制造,即现有之各省制造各局枪弹炮药各厂仿效外洋新法新机者,必须立即停工,中国受害实非浅鲜。若准保护美国专利牌照,是自塞其智慧。”
——摘编自邵科《传统中国文化与晚清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议》《张文襄公电稿》
评述张之洞有关专利保护的主张。(要求:赞成或反对该观点,或另提出一个观点均可,并阐述理由。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