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通行问题,使原本亲近的两家邻里因相互协商不成,纷争不断。W村村民甲先后到村委会、乡政府等部门反映情况,但是每次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各持己见,分歧较大,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0月,村民甲将邻居乙告上法庭。当地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了解案情,实地走访当事人,勘察案件中所提到的影响两家人的“道路”。考虑到此次案件的原告较为特殊,是一名盲人且没有子女,该法院工作人员决定来到当事人家中为双方进行调解。案件调解中,村民甲认为该道路是通往自己住宅的道路,未经本人允许,应该保持原状。而邻居乙则认为这条道路是我家所用,为了方便自家行走,将道路放低与他人无关。在当地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乙终于愿意将道路恢复原貌,方便盲人邻居行走。在被告的让步之下,原告甲当场答应撤销诉状。这起长时间无法调解的邻里纠纷,最终在当地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和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行为里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