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明星推荐”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然而,使用明星肖像“蹭热度”“引流量”或将构成侵权。2024年6月7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某化妆品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出售沐浴露、洁面乳等产品,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将明星A参加某娱乐节目的肖像照与其经营产品拼接成联合海报,在店铺首页使用印有“携手明星一起变美”“A节目推荐”字样的海报,在店铺销售的多款产品首页及详情页中,标注“A节目同款”“A倾情推荐”等,并使用A肖像照片制成的海报。
A方发现后,以肖像权及姓名权被侵害为由将某化妆品公司诉至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现场旁听人员直观了解了案件庭审活动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