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新大明轮案
1928年至1931年间,在华日轮吨位由3900万吨猛增至4500万吨,在华日轮碰撞案件激增。
1928年2月18日约21时35分,日本第二厚田丸号撞向新大明轮船身,中属大通公司新大明轮全船沉没,船员、搭客惨遭溺毙者约300余人,船舶及货物损失约40余万元,时人因之称此案为“新大明轮惨案”。22日,《大公报》称:“事前新大明轮曾鸣笛告警,日轮未理。船毁后,该日轮又不顾,旋有大吉轮路过施救,结果搭客毙命者约二百至三百人”。《东京日日新闻》刊载:“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新大明轮至下游驶来,从第二厚田丸前方横过,由于夜晚黑暗,新大明轮测距结果错误所致。”
遇难家属的诉求与抗争日方对遇难家属的经济诉求毫不在意,私下逼迫大通呈请外交部释放被海关扣留的第二厚田丸。遇难家属认为日方要求释放厚田丸乃“藐视国权”,毫无诚意解决本案之语,后经多次请愿,但外交部仍释放日轮。
社会各界之反响
国民外交后援会对外交部释放日轮表示不满,其谓:“处此青天白日之下,国民革命之精神原为打倒帝国主义,今外交如此,适足曾其淫威”。全国农工商学各界一致对日经济绝交,“五四精神,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总商会继续声援大通公司与遇难家属。
“未了而了”
《公法会通》中亦有“船入某国水界,或于海口下锚,或入江河,均归该国管辖,直至出境而后已”。公断委员会依据双方所列证据和证人证言,最终判定佐藤商会应负赔偿责任。至于遇难家属抚恤问题,国民政府外交部再度发起交涉,遇难家属亦有再度抗争之举,但终究收效甚微,造成不了之局。
——摘编自沈强《“新大明轮案”研究(1928~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