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在古代中国,但是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却一直较小且呈递减趋势。中国在西汉时期即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中国最强大的宗教是在东汉末年出现的,即佛教东来和道教成型,此时佛教和道教已无法像基督教在欧洲那样全面地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只能寻求在民间满足一些道德无法替代的信仰需求。儒家强调积极“入世”,而宗教的本质是“出世”,要求教徒远离尘世喧嚣,潜心修行以求得来世的幸福,使得世俗政权及士大夫阶层对宗教进行极力压制。古代中国分裂割据只是个别时期,有别于欧洲,中世纪时期一些欧洲皇帝受教皇洗礼加冕的场景在中国是无法想象的。
在西方,“神的法则”是法律的渊源。对宗教忠实地信奉,使得人们保持着对法律的敬畏。到中世纪,教会通过对欧洲几乎全部信仰基督教的人适用以《圣经》为法律总源的教会法,使教会法实际上起到了欧洲世俗法的作用。而《圣经》中诚实、公正的观念对形成“西方衡平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自由、人权的理念,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宗教的新潮文化有着密切关系。宗教方面的共识深刻地影响着近代法律的面貌,甚至法律的通用语言、惯常程式,以及汇集而成的传统都是在宗教文化的氛围中发育成长的。教会所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其司法程序方面的楷模作用等,均对近代西方法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公法领域,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座椅的上方,“美国之鹰”护卫着《圣经》中的“摩西十诫”;在私法领域,西方各国的婚姻法也都规定了宗教仪式可以是婚姻成立的有效形式要件。
——摘编自陈敏《中西方宗教对法律影响之异同及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