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刘秀注意到调节田赋征收的意义,重视采用这一方式缓和政府与民众的矛盾。公元30年,在全国战事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刘秀下诏宣布:此前因为战争状态尚未解除,军费用度不足,因而实行什一之税。现今军士屯田,粮储有所积蓄,“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这曾是汉文帝时代实行的田赋制度。
材料二 由于土地兼并的不断发展,在唐代中期,失去土地而流亡的农民已经有很大数量。农民逃亡,政府一般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于是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780年,宰相杨炎建议实行的“两税法”正式公布,主要原则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和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在当地上籍征税。这样可以防止一些官僚富豪破除籍贯,逃避租唐调,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享受轻税优待。另外,征税不再以人丁为主,而是以财产和土地为主,并且越来越以土地为主。征收原则由按人丁改为按贫富,扩大了征税面,也对无地少产的农民有一定的好处。
——均摘编、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十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