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隋代,流刑开始被列入刑罚正刑的五刑之中,犯人被判罚的流放里数也有了明确的层级规定,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两千里作为流放的三个里程等级,初步形成“三流制度”。唐代时,流刑的刑罚更加严苛,开始以两千里作为“三流”的起点,最高里程可达三千里。宋代被流放的政治犯不乏宰相、执政之类的高官,其中比较著名的高级官员如下表所示:
姓名 | 籍贯 | 流放经历 |
卢多逊 | 今河南沁阳人 | 太祖年间任参知政事,太宗时官至宰相。因陷入秦王赵廷美谋反案,被贬崖州(今属海南),病逝于贬所。 |
胡旦 | 今山东惠民人 | 太宗年间任知制诰。 因卷入王继恩等人谋立皇帝案,触怒继位的宋真宗,被贬浔州(今属广西)。 |
寇准 | 今陕西渭南人 | 太宗年间任参知政事,真宗时官至宰相。因陷入天禧政争和谋划太子监国一案,被贬雷州(今属广东),病逝于贬所。 |
丁谓 | 今江苏苏州人 | 真宗时期官至宰相。因擅权独断,被贬崖州(今属海南)。 |
一般罪犯则被流放到受到少数民族政权袭扰的北方,流放犯在这里充当边界军队的劳力,带有戍边的目的,这就是“充军”。“充军”正是宋代最流行的一种流放形式,将流刑与军事守备紧密结合。
——摘编自刘安迪、周东平《宋代流人量移考》
材料二 清乾隆年间,大量遣犯被发往新疆种地、为奴或当差。被遣往新疆屯垦的犯人,被鼓励携家眷一同前往。遣犯沿驿站路线被发往新疆,途中的一切费用均由官府承担。政府分给遣犯地亩、口粮、籽种、农具等;勤于耕种的遣犯获得奖赏;准许遣犯在一定年限内转入民籍。地方督抚饬令各府、州、厅、县官员,详查递解(官府将罪犯押往远地)的各省遣犯的籍贯、罪由、人数、病故、脱逃、拿获情况,以及供支造犯的钱粮数目;再经各省按察使、布政使汇总核查,于每年年终由督抚联名以奏折汇报、题本奏销的形式提交中央。
——摘编自郭文忠、祖浩展(乾隆朝发往新疆遣犯人数估算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