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1911年,清王朝谕令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新律法。在其倡议下,设立修订法律馆、编译外国法律著作、开办法律学堂,制定了多部新式律法。然而,本次修律却引发了一场关于“礼法”的大争论。礼教派提出“中律为体,西律为用”,法理派认为“如为筹备宪政,模范列强,实非博采东西大同之良法难收其效”。礼法之争被《申报》报道,清朝覆亡后,相关法律被民国政府完善后颁行。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部分)
修律过程 | 法理派 | 礼教派 |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个单行诉讼法,受驳斥后搁置 | 沈家本: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采用西方的陪审制和律师制 | 张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应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宜得” |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击后修正 | 沈家本: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废除凌迟等酷刑;“子孙违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无关刑事,不必编入刑律中也” | 劳乃宣: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害伤害等罪的刑罚;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 | 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单一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附录增补礼教派主张,如保留斩刑、加重对有违传统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法等 |
阅读材料,结合所学,评析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