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大众生活的常态。流量是影响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某些不法经营者采用购买网络暗刷服务的方式提高点击量,误导消费者,引发社会关注。
【案情事实】
网络经营者王某与小刘签订了《线上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由小刘为王某代理的一款游戏产品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包括视频拍摄剪辑、网页设计、日常操作运营维护等内容,按月结算服务费用。
另外,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小刘为王某的游戏产品提供网络暗刷服务,按照单价1元每千次UV每周单独结算。一段时间后,小刘催促王某结算“暗刷流量”服务费,王某推托,并单方面提出变更条款,改变结算依据,只同意付部分款额。小刘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全部暗刷服务费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并作出收缴王某由虚假流量带来非法获利的判决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阐述当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