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共1569条。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材料二 新中国建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曾两度着手起草《民法典草案》,但均因“左”倾政治运动,起草工作被迫中断。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20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提出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的特点,简析其社会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新中国成立以来编纂民法典的基本历程,并分析改革开放后推动形成统一民法典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