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社仓始于隋代,其管理、发放等体制历代不一、但多以失败结束。1171年,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五夫里创办了社仓,在他带动下,建阳、光泽、顺昌等闺北各县相继建立社仓百余所。以下为朱熹为五夫里社仓订立的规则:
社仓贷谷给农民,取息20%,发生小饥时可以减半,发生大饥时可以免除利息。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即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专赈贷深山穷谷耕田之民。社仓的首领一般由乡官或士人担任,选任时尤其注重其人品德行,粮食贷放和收回时,具府须派官到场监视。借贷社仓米必须签署文书并有人担保,贷户如拖欠不还或者逃亡,由担保户“均备纳足”。
——摘编自朱熹《社仓事目》
材料二 乾隆朝后期及嘉庆朝,大批异籍农民涌入安徽等地,就山搭棚,垦荒为生,被称为棚民。乾隆五十九年,安徽徽州休宁程氏的一些族人私下将山场租给棚民种苞谷。随着开种山场规模扩大,部分族人与棚民发生纠纷并持续多年,遂于嘉庆十二年以族长程元通名义派程怡仁到都察院控告棚民。
程元通控告棚民案
程氏状词 | “我们住居地方,环抱皆山,祸遭流匪方会中等向无业地棍程金谷等盗租山场,搭棚纠集多人,私行开垦,种植苞谷,以致山倾石泄,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皆受其害。该棚匪千百成群,实为地方之患” |
嘉庆上谕 | “或设立禁约,责令逐渐迁移,或勘定界址,就地妥为安插,不致无籍之徒愈聚愈多,日久为害地方,亦不至驱逐过骤,激成事端。……以期永杜争端,辑宁民业为要。” |
地方处理意见 | 山主退还部分租价银,“方会中等遵即拆棚领银,挈属回籍”,其他棚民,或“酌定章程,分年饬令退山”,或“呈明入籍,照旧编甲”。嗣后,禁“山场混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严定专条,有犯从重科罪”,令各族长、祠长“勒石公祠中,俾共知警惕”。 |
——摘编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