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代处于我国帝制时代的鼎盛阶段,在法制方面多有建树。唐代的法制建设吸收了前代法制的精华,又结合唐代社会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改造。基于对法制重要性的认识,唐太宗等人非常注重法规的制定。根据唐太宗等人的立法思想,唐王朝着手完善法制体系。唐律的制定和修订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在第三个阶段制定的《唐律疏议》曾被长期沿用。唐代法制同时注重法制的教化功能,唐律“防范甚详,节目甚简”,废除了前代的许多肉刑、酷刑,坚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立法原则,礼法并用,刑罚较宽,体现了文明教化的精神。唐代法制注意规范司法的流程,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一套严密的司法机构,以保证法律的执行。
——摘编自王双怀《唐代法制建设的当代镜鉴》
材料二 作为一个回应外部世界挑战、挽救国内政治危局的被动之举,晚清司法改革试图在不触动固有体制根本基础的前提下,改造以司法与行政合一为基本表征的传统型司法体制,代之以推行司法与行政分立、体现司法独立要求的近代型司法体制,藉以收回被西方列强攫取的治外法权,恢复中国的司法主权,由此催生了一个具有浓厚西式特性的近代化法律与司法体制,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与司法现代化的历史先河。然而,这一司法改革运动因辛亥革命的爆发而中断了进程,但也给后来的人们留下了一个值得深思的司法变革的历史遗产。
——摘编自公丕祥《国家与区域:晚清司法改革的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