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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人民法庭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则典型案例:
2004年,汤山街道某社区张某夫妇与同村村民李某签订《卖房协议》,约定张某夫妇以35000元的价格,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张某夫妇在收到李某交付的24000元后,完成了房屋交付,并立即离开南京,下落不明,导致李某无法支付剩余11000元房款。后该房屋被拆迁,李某获得了拆迁安置补偿。2023年,张某夫妇生意失败,加之张某身患中风等慢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无家可归,遂回到该 社区,以李某未能及时支付剩余房屋价款为由,主张《卖房协议》无效,要求李某予以巨额补偿。李某拒绝了张某的诉求,双方矛盾很大。
江宁区汤山街道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汤山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属地社区分工协作,开展调解,确定该《卖房协议》不违反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房屋已实际交付,房屋价款未足额支付不可归责于李某,该协议合法有效。汤山法庭切实贯彻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理念,会同司法所和属地社区调解人员,引导张某夫妇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降低预期,劝说李某充分考虑张某夫妇的不幸遭遇。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李某支付张某夫妇80000元,双方一次性了结此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