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明代的黄册以里甲为单位编造,它先标明户别,如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等,户别一般不能更改:再登记各户人口情况;然后登记土地、房屋、牛具等财产情况。每户的人口、田粮,都以“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项列明, 号称“四柱”。“旧管”,是指原来造册时的情况;“开除”,是指在上次登记后,人口死亡、田产减少情况;“新收”,则指人口、田产增加情况;“实在”是“开除”与“新收”相抵之后,现有人口、田产的情况。
——摘编自 王洪源《管理臣民的户籍制度》
材料二:1909年,民政部上奏《调查户口章程折》指出进行选举“不可不以年龄、职业、籍贯、住址等资格为准。若户籍登记之法不能实行,则议员选举之事必多窒碍”。之后,清廷又颁布了《调查户口章程》和《户籍法》。《调查户口章程》将所有户类分为“正户”与“附户”,户类之间以入住时间为区分,无高下之别。《户籍法》将户籍制度的登记内容限定于“人籍”与“户籍”,前者侧重于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后者则侧重于登记人户的变动。国民有依法呈报户籍信息的义务,否则将面临处罚;同时国民也有查阅及誊抄“入籍”信息的权利,当权益受损时,国民有“抗告”权。《户籍法》对国民的“移籍”“入籍”未作任何限制。
——摘编自叶再兴 《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