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唐朝在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必须接受一道叫做“团貌”的程序,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查验年龄和相貌,记录有人户的肤色、身高、面部等特征,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也可作为居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阎查无误之后,便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按唐朝的法律,男女3岁以下为“黄”,15岁以下为“小”,20岁以下为“中”,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丁”,60岁为“老”。唐代户籍制度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

——曾庆江《户籍册上的古代中国》

材料二:宋朝的户籍制度也不再将国民分为“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又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按宋朝立法,客户要退佃离开,地主是不可以阻挠的。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口。

——中国少年国学院《盘点古代居住证管理办法》

(1) 根据材料一,指出唐朝户籍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所学知识对其进行简要评价。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改革户籍制度的原因。
【考点】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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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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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隋书·食货志》中记载:“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准所输,终优于正课焉。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据《宋书》记载:“及至(东晋)大司马桓温,以民无定本,伤治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于时财阜国丰,实于此。自兹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于是(宋公刘裕)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据《隋书》《宋书》等整理

材料二

“侨置郡县”的建立给南方的郡县制度、行政区划和户籍带来极大的混乱,因此东晋南朝政府以整顿户籍、搜括人口为主要目的的所谓“土断”先后实施了十次。侨户“土断”后皆入白籍,成为国家的正式编户,并且从“土断”注籍到正式课租,给予新附侨户一定的优复期限。其中桓温和刘裕在实施“土断”后,国家都出现“财阜国丰”的局面,刘裕“土断”的成功和王、谢为首大族的衰颓密切相关。……东晋南朝虽屡经“土断”,仍然是“弥山满海,皆是私役”。

——摘编自曹文柱《关于东晋南朝时期的“土断”问题》

(1)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东晋南朝进行户籍整顿的原因。、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述东晋南朝的户籍整顿。
材料分析题 普通
2. 材料一:西晋以前,户籍书写于简牍之上。在简牍时代,户籍只记载籍贯、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相互关系、身体状况等主要信息,内容相当简洁。东晋以后户籍的内容日趋复杂化,先祖的仕宦履历、家庭成员的联姻状况以及某些诏书等,均需要在户籍上著录,这些类目无疑大大扩展了户籍的篇幅。同时,自东晋以后,各级政府均藏有户籍,使得通过检籍搜括隐户或检出伪冒士族成为可能。因此,东晋特别是南朝以后,以中央为代表的各级政府检籍频率逐渐增加,这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政府对民间的控制程度。 

——摘编自韩树峰《从简到纸:东晋户籍制度的变革》

材料二:湖北武昌等十府共辖八州六十县九卫所民数汇报数

乾隆六年

乾隆七年

项目

数字

单位

项目

数字

单位

通计民数现在实有土著人民

1413169

通计民数现在实有土著人民

1417369

较上届册报实增长

4200

编审随粮原额人丁暨改土归流案内勘出人丁

460845

编审随粮原额人丁暨改土归流案内勘出人丁

460845

不加赋盛世滋生人丁

40734

不加赋盛世滋生人丁

49734

不成丁土著男女大口

3124513

不成丁土著男女大口

3164600

较上届册报实增长

40087

不成丁土著男女小口

1764444

不成丁土著男女小口

1794754

较上届册报实增长

30310

全省实在人丁户口

5399536

丁口

全省实在人丁户口

5469933

丁口

较上届册报实增长

70397

——摘编自张鑫敏《乾隆朝民数汇报的制度设计及运行》

(1)  根据材料一,概括东晋户籍管理出现的新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其影响。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请你就“湖北武昌等十府共辖八州六十县九卫一所民数汇报数字”表提取两条信息并予以解读。
材料分析题 普通
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明代的黄册以里甲为单位编造,它先标明户别,如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等,户别一般不能更改:再登记各户人口情况;然后登记土地、房屋、牛具等财产情况。每户的人口、田粮,都以“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项列明, 号称“四柱”。“旧管”,是指原来造册时的情况;“开除”,是指在上次登记后,人口死亡、田产减少情况;“新收”,则指人口、田产增加情况;“实在”是“开除”与“新收”相抵之后,现有人口、田产的情况。

——摘编自 王洪源《管理臣民的户籍制度》

材料二:1909年,民政部上奏《调查户口章程折》指出进行选举“不可不以年龄、职业、籍贯、住址等资格为准。若户籍登记之法不能实行,则议员选举之事必多窒碍”。之后,清廷又颁布了《调查户口章程》和《户籍法》。《调查户口章程》将所有户类分为“正户”与“附户”,户类之间以入住时间为区分,无高下之别。《户籍法》将户籍制度的登记内容限定于“人籍”与“户籍”,前者侧重于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后者则侧重于登记人户的变动。国民有依法呈报户籍信息的义务,否则将面临处罚;同时国民也有查阅及誊抄“入籍”信息的权利,当权益受损时,国民有“抗告”权。《户籍法》对国民的“移籍”“入籍”未作任何限制。

——摘编自叶再兴 《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

(1)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朝黄册制度实施的影响。
(2) 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与明朝黄册制度相比,清末户籍制度的变化,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
材料分析题 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