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清初地方实行督抚制,地方层级多,机构重叠。鸦片战争后,地方职能不断扩大,局、所林立,管理混乱。1906年,清政府在参酌各国制度的基础上,推出了地方官制改革大纲,遭到大多地方督抚反对。宪政编查馆于1907年推出了折衷的地方官制改革方案《各直省官制通则》:“各省督抚依旧总理地方军政,督抚衙门设置幕职佐理文牍,分科治事;省以下,为府(直隶州)州(县),裁撤分守分巡各道,设立议事会和董事会等自治机构;分级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实行司法独立。”方案颁布后,清廷在东北三省试点,要求其余各省“十五年内一律通行”。民国成立后,部分制度仍有沿用。
——摘编自费秋香《论清末新政的地方官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