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表2清末新政时期部分商务法规、章程内容
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 |
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 |
商人通例(1904年) |
肯定商人的地位,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通行规则等。 |
公司律(1904年) |
规定公司的创办程序、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商办公司与官办公司、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 |
奖给商勋章程(1906年) |
凡制造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 |
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1907年) |
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少,可分别获一、二、三等子爵和三品卿、四品卿爵赏。 |
——摘编自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