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国古代地方治理]
材料一 公元前688年~前687年,秦武公在伐灭几个小领主国后,废除了盘踞在这些地域上的宗法世袭统治,设立了冀戎、杜、郑等几个县,并派出由君主委任的官吏进行管理。公元前356年~前350年,商鞅变法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推广县制,使秦国的宗法血缘制的作用大大减弱。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将郡县制推行到全国,“使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功臣为诸侯者,使后无战攻之患”。
——摘编自魏明枢《论秦始皇巩固统一的措施及其历史影响》
材料二 秦朝发展并确立了春秋时期萌芽的郡县制度。西汉初,大封同姓诸侯,实行郡国并行制。至汉武帝时,诸侯国实际与郡县无异。此外,汉武帝还将天下分为十三州部,派刺史巡查地方。东汉末,州正式成为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形成州一郡一县三级制。隋唐时期,实行州县二级制。唐中后期,道由监察区逐渐演变为一级行政区,其长官掌握军事、人事和财政权。宋朝,地方为路一州一县三级制。路一级不设最高长官,而是根据事务的需要分工设职,主要的官职有转运使(负责财政,将地方赋税转运中央),提刑使(负责司法),安抚使(负责军事)等。
——摘编自曾凡亮《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