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封建统治者较早就尝试建立中枢决策的牵制机制。汉武帝时期,不定期运用宗亲、外戚参与中枢政要,外廷之丞相等重臣受内官压制,往往“大政定方始知”。唐初三省之长均为正一品宰相,唐太宗时以二品官“参知政事”牵制相权,唐高宗以后三品、四品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与中枢政要。有时宰相达20多人。
——摘编自《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 (北宋)规定州郡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后来,又把全国州郡划分为15路,陆续在各路设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管军事)、提举常平(管常平仓救济、农田水利等)四司,统称“监司”,也都由文臣担任,只有安抚使用武人。
——摘编自朱绍侯《中国古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