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战国时期,国家强制诸子均分土地,从而分割成若干小家庭,适应征税、服役的需要。汉代允许诸侯将土地分给诸子,以削弱分化诸侯,推动了古代家产均分制度。后世律令规定土地继承基本沿用诸子均分的方式,但受传统习俗影响,长子往往被赋予双倍的继承份额。《名公判清明集》记载了一个宋代案例:王有成“因不能孝养父母,遂致其父母老病无归,依栖女婿,养生皆赖其力”,因此官府判决土地等家产“当归之婿”。家庭的土地代代均分,阻碍了大规模地产的传承,也使夫妻为主要核心的小家庭成为社会主体。人们依赖土地、满足于拥有少量的生产资料,难以开启新的生产与经营。
——摘编自《浅谈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进》等
材料二: 进入16世纪以来,英国的土地继承逐渐普及了长子继承制。此后,英国规定土地只能由长子继承,长子继承制使贵族大地产代代相传,基本固定。圈地运动就是以贵族普遍世代保持着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只有这样,他们才有权力驱赶佃农,圈占土地。长子继承制避免了家庭财产的平均分配,单传给长子有利于家庭财富的积累,并向资本转化。大地产的稳定性固化了贵族群体,强大的贵族群体逐渐形成了限制王权的反对派组织,最终促使了英国议会的产生。
——摘编自《英国长子继承制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