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商鞅变法的基本精神是摧毁秦国贵族领主这一利益集团的世袭制,建立便于地主阶级发展的新制度,确立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以郡县制替代分封制,由朝廷直接委派县令、县尉、县丞等,规定以军功的大小分赐土地,并依据军功为分封新贵族的主要标准,废除田地的封疆阡陌,使土地得以自由买卖。变法改制不仅为当时秦国作出贡献,对于整个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诸方面制度的深远影响亦不可低估。
——摘编自叶行昆《论商鞅变法与制度创新》
材料二 (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之法:(一)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乡村,每户岁给门牌。十户为牌(奇零散处,通融编列),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三年更代。十甲为保,立保长,一年更代。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责令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换填给。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
材料三 “多民族”与“大一统”是中国的历史特征,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们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情和民族实际出发,确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建国以来的经验来看,完善这个制度,需要认真处理好两个关系,即维护国家统一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保证国家整体利益与兼顾民族地区利益的关系。
——摘编自余志坤、普布次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共同性”属性、趋势与进路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