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以往生态环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缺乏体系化思维,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不畅、影响执法质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任重道远,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编撰生态环境法典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新期待的必然选择。
结合材料,运用“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知识,分析党中央提出编撰生态环境法典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