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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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唐代初年实行的是以人丁为依据的税收制度,但据《通典》记载,天宝十四年(755年),全国总人口为52918309人,其中不负担租庸调的竟有44700988人。建中元年(780年),德宗下令:“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两税指按户等征钱,按田亩征米粟,租庸调和其他杂税一概并入两税,即所谓“租庸杂徭悉省”,改变了原来“旬输月送无休息”的情况。行两税法后,“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经济简史》
材料二 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摘自陆赞《翰苑集》卷二十二《中书奏议·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
材料三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积,丝絮似云屯。号为羡余物,随月献至尊。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
——摘自《白居易集》卷二《重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