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秦设御史大夫,且为别相,在郡设监郡御史监察郡政。汉设御史府,与丞相府并重丞相遣刺史往地方监察,郡守以下设督邮,负责属地监察。魏晋时御史台独立,成为皇帝直接领导的国家专职监察机关,中央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职权有所扩大。唐朝设立了台院、殿院、察院,三者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系统,此外,还建立了系统的谏官制度。宋代,“政令之推行有缺失,则台官弹劾之镇政令自身有不当,则谏官封驳之”,又在地方上的州内设通判监察行政,设提点刑狱司专司刑讼,设转运使监督财政。明朝初年,中央台、殿、察三院合并为都察院,同时,设置独立于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活动,科道并立,地方设按察使司。清朝,形成了“科道合一”的监察体系,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摘编自唐海歌《承袭与变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二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宪法权威高于任何政治权力的法律监督原则。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中,监察机构独立承担着整饬吏治的职责。近代逐步确立了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电台等新式传媒工具的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同时“党攀”的解除使得政党政治第一次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这些新生事物为中国法律监督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摘编自刘双舟《简析法律监察体制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