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反对不教而刑,主张“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在民本理念下,“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西周时要求“惟察惟法”,防止官吏在司法活动中枉法裁判。法家则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周礼·秋官》有“三赦之法”,即对年少体弱的人、七八十岁的老人及智力有障碍的人采取宽宥政策。秦汉以后建立了一系列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原则和法律制度。《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发展得更加成熟。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
材料二 19世纪70年代,德国统一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一系列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工业生产中的伤亡事故频繁,工人生活条件与健康状况不断恶化。与此同时,工人阶级的力量迅速壮大,工人运动日益高涨。俾斯麦政府通过立法为工人提供社会保障。自1883年起,俾斯麦政府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老年人与伤残者保险法》,为工人及其家属、工伤者提供医疗保障,同时也为老年人及伤残者提供养老金和津贴。
——摘编自孙炳辉、郑寅达《德国史纲》
材料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几部重要法律。1982年宪法颁布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此后,全国人大先后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写入宪法。
——摘编自许安标《新中国70年立法的成就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