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初,郡国并行,郡的权力不算太大,对地方的监察只是由丞相不定期派使者到各地巡察。惠帝时,长安附近的三辅地区,豪强地主、官吏多行不法之事。于是,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相国曹参请派御史监察三辅郡,部分地区恢复御史监郡制。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丞相遣使分刺各地。文帝还时常亲自派御史到各地巡视,但至武帝以前仍未形成固定的制度。朝廷派出的监察官既有御史,又有丞相史;他们的监察地区亦无固定划分。
材料二 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初置部刺史”,正式设置刺史制度。朝廷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州部(监察区),即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交阯、朔方。每州派部刺史一人,负责监视州部内之郡县。刺史秩仅六百石,却有权监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国相,后来甚至可以督察诸侯王。这些秩低权重之刺史是皇帝的代表,每年八月巡视郡国,其主要任务是监视地方官和“强宗豪右”。
——材料一、二均摘编自林剑鸣《秦汉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