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改土归流源于明朝。清朝建国初曾对部分土司改置为流官。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苗民以弃暴归仁,奔诉永顺司,此时皆言为保靖宣慰司管辖。至四十二年,始皆输诚纳粮,设百户、寨长。雍正五年三月,湖北总督傅敏“会同黔省预筹擒捕不法花苗(土司)”。九月,清兵进入湘南,收吐司之权,对其家属作出安置,改土归流付诸行动。十一月,官兵抵达桑植境内,地方土(民)、苗(民)载道欢迎,土司缴印归诚,改土归流进展十分顺利。
——摘编自周妮《清代湖南“苗疆”改土归流时间与秩序考论》
材料二 土司制度作为民族地区的自治制度曾维护着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文化的原生性和多元性,清政府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以加强中央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统治,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设。
——摘编自聂迅《清代土司基层社会治理组织体系重构:以改土归流地区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