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为了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两汉魏晋时期采取编户和乡里制等措施,实行编户齐民,加强户籍管理。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政府严禁民众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摘编自江立华《我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及其特点》
材料二科举制度确立以后,门第等级观念被打破,平民阶层可以通过科举考试的途径跨入官户阶层,获得了一条较为宽广的入仕途径,从而改变命运、改变身份,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垂直流动。户籍制度在身份规定上的弹性,使得平民阶层中的知识分子可以通过科举入仕,但是又在户籍管理规定上做出了种种限制。因此,户籍制度与科举制度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本贯应举之制始自唐朝。开元十九年(731年)敕:“诸州贡举皆于本贯籍分明者,然后依例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如有此色,所由州县即使催科,不得递相容许。”宋代予以继承和发展,科举制中的户籍要求贯穿科举的全过程,形成了科举户籍制,它成为户籍制度与科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摘编自姜婷婷《宋代户籍制度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