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02年,清政府在“帑项奇细”、“库储一空如洗”的财政困境中,开始注目于“商政”,讲求商务,于翌年7月在中央设立商部,以为“振兴商务”之地。商部之设,由政府出面倡导实业,不能不说是一个大变化。
商部成立后,即着手制订商律,先后颁行了《商部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会简明章程》等一系列商法。这些商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但为工商业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合法权利提供了某种保护.也为解决商事诉讼提供了若干法律依据,因而又多少改变了崇本抑末、重农抑商的古老传统,对于扭转“狂于积习”、“耻言贾易”、卑商贱商的社会风气也还是有些好处的。1906年,清政府对中央各部进行改组,将工部并入商部,成立农工商部,将原由商部管辖的轮船、铁路、邮政事务划归新设立的邮传部,继续推行商部的奖励实业政策。同年颁布了《奖励商勋章程》,第二年又先后颁行了《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这些章程构成了清政府奖励实业政策的基本内容。奖励可分三类:一是有高超技艺的手工艺人和有所发明创造者,二是实业提倡者,三是投资于实业者。章程中规定,办理1000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男爵,办理2000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子爵。“由是国人耳目,崭然一新,凡朝野上下之所以视农工商,与农工商之所以自视,位置较重。曾一度出现“‘民之投资于实业者若鹜”的局面。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