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782年,在云南省从事棉花贸易的江西会馆商人熊积山等人,针对“秤制、银色各项均不画一”的现象,呈请官方重新议定行规。经昆明县官员查核上报,云南布政使江兰议定了7条棉花买卖行规。1830年始,湖南津市江西会馆各行号共同捐资,先后建造水龙3架,组成了效率更高的救火组织——水龙公所。此外,津市、洪江两地江西会馆均与他省会馆一道,成为育婴、义渡等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除了主导地方公益活动外,江西会馆还在官方要求下成为仓储、筹饷等政务的执行者。作为同乡同业性质的民间组织,江西会馆往往将乡例用来规范同乡行为、调解行业纠纷。除乡例外,江西会馆各行业还往往创立神明会,以会约的形式来规范同行。与乡例、会约一样,官法是江西会馆处理和调解各种事务不可或缺的资源。
——摘编自李平亮《清代会馆与社会治理——以江西会馆为中心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