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养老扶弱”承袭了中华民族敬老养老、扶助羸弱的传统美德。到了唐代,敬老养老的措施更加丰富。唐太宗曾颁《赐孝义高年粟帛诏》曰:“高年八十以上,赐粟二石;九十以上三石;百岁加绢二匹。”唐高宗颁过《老人赐几杖鸠杖敕》,内容是“古之为政,先于尚老。九十以上,宜赐几杖;八十以上,宜赐鸠杖。所司准式,天下诸州侍老,宜令州县遂稳便设酒食。一准京城赐几杖,其妇人则送几杖于其家。”
——摘编自杨兵《对唐代几种社会救济形式的辨析》
材料二 唐朝奉行“以孝治天下”的治国之策。因此,唐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尊老养老,建立了完备的尊老养老政策和有效的实施机制。如唐高宗“以河南县大女张年百三岁,亲幸其第。’免除老人赋役也是尊养老人的体现。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主要为租庸调制度,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力役。唐朝为了保障老人有人奉养照顾,规定“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妇人七十已上,宜各给一丁充侍。”另外,《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摘编自季庆阳《试析唐代的尊老养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