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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宋史・职官志》记载,宋初“始置诸州通判”,“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历史》
材料二 行省制度适应了元朝疆域辽阔的特点,避免了中央与地方空档过大状况的出现。行省于地方事务,凡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宋朝制度明显有异。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源于元朝特殊的民族征服背景。中央只有加重行省权力,才能够及时并有效地镇压反抗行动,同时也能对分封在边疆地区的诸王贵族进行节制。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元明清卷》
材料三 洪武九年(1376年)六月,废除行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13个承宣布政使司,里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掌管地方军政。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辖于中央相关部门。
——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