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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先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
——汉·晁错《守边劝农疏》
材料二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以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唐律疏议》
注:十恶:反逆(谋反及篡权行为)、火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寝及宫殿行为)、叛(背叛朝廷或国家)、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灭绝人道的残杀人行为)、不敬(偷盗皇家器物或祭祀用品以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长及违反服制行为)、不义(部下及百姓杀死郡县官吏或丈夫去世而妻子匿不举哀等行为)、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