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第二款: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第三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