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党中央批准的立法工作安排,在先后征求了36家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后,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