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37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4条规定:“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论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8条规定:“在选举区域内,如有少数民族,除了适用第五条之规定外,其人数不足各级参议会选举法定人数五分之一者,参加区域选举;有法定人数五分之一以上者,单独进行该民族居民之选举,得选出正式议员一人。”第18条规定:“各抗日政党及职业团体,可提出候选名单,进行竞选活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
——摘编自闫实《革命圣地,妇女行使选举权》
材料二
“男女都来到,会议开热闹,检讨工作真不少,全要转变好;边区要发展,选举要广泛,选举好人把事办,生活能改善……”
——据陕甘宁边区流传的《乡选歌》整理
材料三
“一张长长的桌子上,放着几只碗。众人之中,一位妇女正在弯着腰,小心地将手中的豆子投在第二个碗中,后面的人手握着豆子似乎是在等待……”
——据延安革命纪念馆“投豆选举”照片解说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