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新唐书·孝友》裁了一则案例:初唐武后统治之时,同时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徐元庆为报杀父之仇手刃原县尉赵师韫,并于案发后主动归罪。此案判决引起了近百年的争议。武则天以女性身份掌权,引起朝野诸多非议,她本想遵循先例,贯彻儒家“父之仇弗与之共戴天”的信条赦免复仇者,以博得仁义之名。但八品的左拾遗陈子昂却.作《复仇议状》一文,他认为,法律是“圣人做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主张不应以礼屈法,提出先诛后旌的处理方法,即“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武后考虑之后采纳,并奉为经典供后世参照。

百年之后,柳宗元重提此案。柳宗元时任礼部员外郎,积极支持“永贞革新”。他作《驳复仇议》批判陈之建议,认为“既诛且旌”乃“渎刑坏礼”,应遵循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他认为礼法本不存在冲突,目的都是为了防乱。因此,表彰与处死同施于一人,将导致滥用刑法或破坏礼制,不利于警示后人谨慎行事。他建议对复仇案件要区分论罪用刑:若复仇合乎“礼”,即父为官吏误杀,复仇当被奖励;如其父确实当诛,复仇便是“仇天子之法”“悖骜而凌上”。

与柳同一时代的韩愈也加入了论战,为此写了《复仇状》一文。他认为,臣下无权决断复仇案,应当从古制,直接上呈尚书省,由集体讨论出具意见,最后由皇帝定谳。

——改编自沈玮玮、曾潞明《唐人徐元庆复仇案的百年论争:陈韩柳之别》

材料二   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并参酌关外旧制,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救化,以治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

——据《大清律例》等

(1)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分析陈子昂、柳宗元、韩愈对“徐元庆案”的看法及不同背景。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朝在法律制定方面出现的变化及其历史意义。
(3) 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认识。
【考点】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唐律疏议》及其地位; 《大清律例》;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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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首先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以后诸侯国纷纷起而仿效。随着法律的公开化,“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在总结各国法律的基础上,编定《法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体系的法典著作。《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一部诸法合体分篇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商鞅变法的《六律》就是仿照《法经》的内容和体裁制定的。……中国古代法规中不但有一般的惩治刑事犯罪的内容,还载有国家体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条款,既包括了军事、财政、经济、文教等方面的职责,又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不但详列了判决量刑标准的实体法,还包括具体处理诉讼、办案断狱的程序规定。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责、待遇和具体工作细则,乃至考课、升贬、休假、丧葬之制也无不在内。律、令、格、式、例和诏敕、上级批详等长期并行。

1870年,清政府进行了一次法律修改,虽然是小修小改,但还是迈出法律变革的第一步。1889年,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但新思想日益深入人心。随后,由于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攻入北京,缔结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统治岌岌可危,清朝政府被迫承认,不变法实难苟存,一些高官权臣们也认为不图强则不能自立。1902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和驻美大使伍廷芳等主张兼取中西,着手修订法律,得到清朝政府的同意。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

(1)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法规建设特点。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修订法律法规的原因。
材料分析题 普通
3.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阅读案件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案件

“误伤已父”案

“血亲复仇”案

“醉酒杀人”案

案情

甲的父亲乙和丙争吵打斗。丙用佩刀刺乙,甲随即用棍棒还击丙,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甲应该被怎样论处?

谦之几岁大时,生母去世,他的父亲将她暂时掩埋在田边,后被同族人朱幼方放火焚……长大后,他亲手杀了朱幼方,然后到官府自首。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酒醉杀人并逃亡,官吏抓捕他的父亲投进监狱。上官兴自首请罪,请求释放他的父亲。

按法律断案

按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规定“杀伤父母的……要在市上斩首示众。”

按照《晋律》规定“处理亲属间犯罪时,应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判断罪责的轻重。

按照《唐律疏议·捕亡》规定“杀人的判处斩首。”

实际断案

甲未被判罪。理由:董仲舒认为儿子看到父亲被人打,出于孝道用杖击打对方,即使打错了,也不应该治罪。

皇帝肯定谦之的道义,免了他的死罪。理由: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

皇帝下诏敖免上官兴的死罪,改判流放。理由:上官兴自首请罪,以求释放他的父亲,属光大孝义的行为。

(注:“误伤己父”案摘译自《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血亲复仇”案摘译自《晋书》

卷五五;“醉酒杀人”案摘译自《旧唐书·王彦威传》)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自拟论题,加以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论证充分)

材料分析题 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