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新唐书·孝友》裁了一则案例:初唐武后统治之时,同时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徐元庆为报杀父之仇手刃原县尉赵师韫,并于案发后主动归罪。此案判决引起了近百年的争议。武则天以女性身份掌权,引起朝野诸多非议,她本想遵循先例,贯彻儒家“父之仇弗与之共戴天”的信条赦免复仇者,以博得仁义之名。但八品的左拾遗陈子昂却.作《复仇议状》一文,他认为,法律是“圣人做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主张不应以礼屈法,提出先诛后旌的处理方法,即“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武后考虑之后采纳,并奉为经典供后世参照。
百年之后,柳宗元重提此案。柳宗元时任礼部员外郎,积极支持“永贞革新”。他作《驳复仇议》批判陈之建议,认为“既诛且旌”乃“渎刑坏礼”,应遵循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他认为礼法本不存在冲突,目的都是为了防乱。因此,表彰与处死同施于一人,将导致滥用刑法或破坏礼制,不利于警示后人谨慎行事。他建议对复仇案件要区分论罪用刑:若复仇合乎“礼”,即父为官吏误杀,复仇当被奖励;如其父确实当诛,复仇便是“仇天子之法”“悖骜而凌上”。
与柳同一时代的韩愈也加入了论战,为此写了《复仇状》一文。他认为,臣下无权决断复仇案,应当从古制,直接上呈尚书省,由集体讨论出具意见,最后由皇帝定谳。
——改编自沈玮玮、曾潞明《唐人徐元庆复仇案的百年论争:陈韩柳之别》
材料二 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并参酌关外旧制,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救化,以治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
——据《大清律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