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我国古代法典编撰,大致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至成文法并到法典化的发展历程。从夏朝出现习惯法,到商周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完善,再到战国时《法经》开创成文法典之先河,后经秦汉魏晋南北朝至唐朝时,古代法典编纂技术和法律制度逐步成型并达到顶峰。《唐律疏议》不仅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律典的蓝本,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都发生了广泛的影响,它的体例与规定已经达到了古代世界刑法之最高成就。
——何勤华《中国古代“出礼入刑”传统之赓续与创新》
材料二 “中国法律儒家化”命题,系在民国时期由陶希圣、陈寅恪初步提出,并由瞿同祖系统阐释。该命题认为,秦汉律典“纯本于法家精神”,以“同一性行为规范”为治国之具;自汉朝起,儒生屡以律学章句、经义折狱等手段,将儒家强调差异性的礼义引入法律实践中;从曹魏到隋唐,引礼入律逐步完成,儒家化的律典成为法律的正统。
——赖骏楠景风华《法律儒家化未曾发生——以家庭法制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