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联邦德国的医疗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志愿保险。前者由政府开办,涉及总人口数中的88%,按照参与对象不同分为普通疾病保险和农村人口疫病保险。志愿的私人健康保险一般是高薪阶层自由参加。政府部门劳动及社会事务部负责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定及监督工作,不直接干预医疗保险的运营。法定疾病保险是由全国1300个自我筹资、自行管理的疾病基金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的。战后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长期稳定不变,实现了联邦德国卫生保健的高水平和平等性。
——摘编自易云霓《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材料二 二战后的日本在借鉴美国部分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医疗保险机制。从内务省分离开来的厚生省(后改组为厚生劳动省),专事年金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职能。到1961年,日本实现了全民皆参加医疗保险。1973年,政府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看病免费。以工薪收入者为例,个人每月交纳医疗保险费率约为工资收入的8.2%。个人所交部分,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并由单位直接代交至保险机构。在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同时,政府适当给予补贴。医疗保险的管理体制是由政府实行立法、指导、组织、监督,具体由厚生省有关厅局实施。
——摘编自陈德君、罗元文《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