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618—1648年发生了席卷整个欧洲的三十年战争,战后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和确立了国家主权、国家独立、维护和平、协商解决争执等一系列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准则,使国际法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宣告了近代国际法的产生。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涉,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在战争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等,它们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签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许多国际法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了国际法的领域。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帝国主义国家又提出了一系列的国际原则,例如,保护关系、势力范围、合法干涉、领事裁判权制度、租界、租借地等等,这些规定使资本主义初期确立的一些进步原则和规则名存实亡。
——摘编自陈文学《国际法对战争及使用武力的规范》等
材料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以实际行动在国际法领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印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含4个“互”字、1个“共”字,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精神,是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港澳特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本不应具备国际法上的缔约主体资格,但为确保港澳特区的繁荣发展,《基本法》作出特殊安排,赋予特区一定的缔约权,使“一国两制”不仅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方针,更是对当代国际法的践行与发展。在《巴黎协定》谈判过程中,中国积极发挥引领作用,促使各国通过“国家自主贡献”气候行动目标,即所谓“自下而上”模式。随着多极化、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同时,大国之间的竞争和较量更为突出,2018年3月,我国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的一个重要外交理念写入宪法,将影响未来世界国际法的实践。
——摘编自贾桂德《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