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历史学家同样对宪法如何起草及其含义如何持有争议,他们的争论同样反映出对宪法含义的当代见解。在有些学者看来,联邦制的建立是为了消除威胁新国家的混乱和纷争,维护独立战争时期的理想。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宪法是为了保护权贵阶层的经济利益,甚至不惜背叛独立革命的原则。还有人认为,宪法是要保护个人自由而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
——摘编自[美]艾伦·布林克利《美国史(1492—1997)》
结合材料和所学世界近现代史的相关史实,对上述观点进行探讨。(要求:观点明确,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上,各州代表就“全国行政官”的人数和权力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以下为6月1日—7月19日的发言节录:
拉特里奇:赞成把行政权委托给一人,但不能赋予此人宣战和媾和的权力。
谢尔曼:行政官只是把立法机构的意志付诸实施,这一人或数人,只有国会才能委任,且只对国会负责。
伦道夫:坚决反对把行政权集于一人。这是君主制的胚胎,不要以英国政府为模本。为了维护全国行政官的独立,就应该由一人以上担任。
威尔逊:全国行政官由一人担任。若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行政官就应拥有绝对否决权。
巴特勒:赞成设立一人为行政官,但反对授予此人否决立法的全权。难道美国不会出现克伦威尔式人物?
汉密尔顿:主张选举产生一位行政官,他应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
莫里斯:设立行政官的目标之一是控制国会。国会会抓住战争、入侵、动乱等时机扩权。因此需要一位行政官做人民的保护者,抵制由大人物和有钱人组成的国会。
1787年宪法最终确立了总统制,但关于总统权力的争论还在继续。
材料一 英国的“光荣革命”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缔造了一种新的体制。在这个制度下,王位是被保留的,但国家的权力中心转移了。
——摘编自钱乘旦《西方“民主”的历史与现实》
材料二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为非法权力。几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征税,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凡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在和平时期招募或维持常备军。
——摘编自1689年《权利法案》
材料三
联邦政府拥有立法、征税等一系列国家主权权力,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其余宪法未列明的权力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选举产生,均实行任期制。
——摘编自美国1787年宪法
材料四 近代的民主制度,是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孕育、发展起来的。英国通过7世纪革命,成功建立起合当时本国国情的、具有本国特色的制度。美国人民在独立战争后,不仅摆脱了对英国的依附关系,而且确立起符合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利益的民主共和制度,新的联邦制共和政体创立了,为美国在此后两百年间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虽然英、美两国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政治体制,但是,它们都属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民主政治。
——摘编自人教版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启蒙思想家宣扬自由、平等的同时,也撰写了关于人民主权的文章。启蒙思想对长久以来存在的社会、政治秩序观念构成了一系列挑战。欧洲和美洲的革命领导者都毫不迟疑地接受了启蒙思想,并将其作为自己理论依据和推翻旧的政治及社会结构的思想武器。
——【美】杰里·本特利等《新全球史》
材料二:解决主权问题成为1787年宪法最突出的特色之一,即国家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除解决主权问题之外,宪法还解决了另一个美国人特别担心的问题:中央政府权力过大。新国家领导人最惧怕的莫过于最终建立的是一个专制独裁政府。因此新国家政府的众议院应由公民直接选举,参议院、总统和联邦法官的选举则应在一定程度上与公众意愿相对隔离。
——摘编自艾伦·布林克利《美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