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清朝前期,中央设立理藩院统管边疆民族事务,派将军、都统等官员监管边疆军事、民政,颁布《蒙古律例》《回疆则例》《新疆条例》等法律。蒙古诸部在吸收八旗制度、草原会盟习俗基础上,实行盟旗制度,各旗受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各盟、旗不相统属。统一新疆后,在传统伯克制度基础上,实行政教分离政策,伯克不能世袭,负责当地民政事务。西藏地区,派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并借助宗教领袖教化风俗,实行金瓶掣签制度。西南边疆实行改土归流,设府厅州县,建立保甲制度。台湾、海南地区实行郡县制度。对于边疆民族上层人士,朝廷常邀请其赴京觐见,旅途费用由朝廷承担,觐见时享受盛大宴赏。政府还鼓励内地人口移居边疆,贷给种子与耕牛;在边地创办学校,发展儒学教育。清朝的边疆治理制度较历代而言最为成熟和完善,体现了清朝治边方略的基本精神,边疆治理也卓有成效。
——摘编自方铁《论元明清三朝的边疆治理制度》
材料二:民国建立之初,中央政府对边疆治理尤为重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参议院的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中央设立蒙藏事务局,由其负责边疆事务,如发展蒙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出版蒙藏回文的《白话报》,设立蒙藏专门学校,嘉奖边疆地区爱国上层人士,任命边疆民族地区的官员等。1919年,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提出开发边疆、发展边疆经济与文化的计划,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边疆建设纳入国家经济建设的一份整体规划。
——摘编自孙宏年《民国初年的边疆治理思想与机构演变(1912—1919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