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由诸国分应主办……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即弹压惩办。
——《辛丑条约》
材料二
《辛丑条约》签订于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因该年为辛丑年而得名。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中外历史纲要·上册》
回答:
在义和团运动沉重打击和资产阶级革命震撼下,清廷内部意识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同时,1905年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使清廷上下震动。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设立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23条,其中关于“君上大权”的14条。1911年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等机构,公布所订内阁官制,组成新内阁,由庆亲王奕劻任总理大臣。
材料:表2清末新政时期部分商务法规、章程内容
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
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
商人通例(1904年)
肯定商人的地位,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通行规则等。
公司律(1904年)
规定公司的创办程序、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商办公司与官办公司、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
奖给商勋章程(1906年)
凡制造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
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1907年)
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少,可分别获一、二、三等子爵和三品卿、四品卿爵赏。
——摘编自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