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二 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一样,属于世俗法系。为什么这两个法系至近代不仅没有消亡,反而愈来愈兴盛呢?学术界对此讨论了几十年,大体观点认为,英美法系的基础虽然是封建社会的法律,但其通过持续的、不间断的、渐进式的改革,使原来封建社会的法律,逐步和平演变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并在英国资本主义向全世界扩张过程当中,被推向世界各地。而大陆法系的基础罗马法,虽然是古代社会的法律,但它是希腊罗马商品经济社会之上的法律,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相通的,因而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之后,可以发展成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并推广到全世界。
——摘编自何勤华、王静《中华法系盛衰考》